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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起
5月14日,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第4條修正案,「廢止了現行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,將其變更為成員浮動的委員會,納入了國家公園所在地縣(市)長、鄉、鎮(市)長、原住居民代表,而且要求該成員中,居民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」
]權力下放於各市鎮,但是國家公園為全民乃至後代子孫共同的資產,其設立、廢止、變更,要透過什麼機制決定,才符合公共利益?未來,國家公園的設立、廢止或變更就由這些委員會決定。
原第13條中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禁止之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」,立委們也要求修定為「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,原住民就前項第二款之行為,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經許可後,不受其限制。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。」
第16條,立委則要求增訂「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,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經審核許可後,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,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。」的條文內容,這兩個條文尚有爭議,必需送朝野協商來決定。
]尊重當地住民參與各種層級的自然資源經營管理,為永續發展的理想境界。但是,應該有公共的討論,以及建立有效的配套,以確保自然保育的目標不被破壞。
原國家公園法第20條「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,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,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。」,在林淑芬委員及陳節如委員的堅持下被刪除。內政部林中森次長說「不可刪除第20條水資源部份,因為有可能國家公園內以後有蓋水庫的需要…」,要阻止修文的刪除。
]刪除此案可減少保護區內水庫及人造設施的設置,基本立意較佳。
依立法院運作的程序,雖說5月14日,通過第4條的修正案,以及同意刪除第20條,但由於13條和第16條的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。
過程
由地球公民協會與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兩保育團體共同發表聲明,以及110個跨界團體、工商業界,以及1574位專家學者、個人的連署,提出訴求:
連署訴求一、本案涉及國家層級自然保育制度之設革,應留待新政府上台後,進行審慎評估再議,不應倉促修法。
連署訴求二、本次修正的條文皆屬重大爭議,內政部營建署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,而立法院也應舉辦聽證會或公聽會,釐清各界爭議,再行修法。
結果
6月20日協商會議做成三項決議 :
1.暫停協商。
2.行政院及潘孟安委員二案撤案。
3.行政院(內政部)於8月底擬新案下會期送審。
連署訴求回應:
連署訴求一、本案涉及國家層級自然保育制度之變革………(如上)
]此點訴求獲得今日出席委員的支持.達成共識.同意暫停協商。
連署訴求二、本次修正的條文皆屬重大爭議,內政部……(如上)
]本點訴求保育團體將繼續與內政部溝通,希望其於下會期提出修正草案前,應舉辦公聽會與各界充分對話與討論。 |